第42章 調查結束(第2/3 頁)
丹市原紀委書記黃建雲,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經查明:在20xx年至20xx年,被告人張南生在擔任牡丹市城北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城北區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期間。
任人唯親,在明知張賢勝在工作中存在嚴重的危急行為,未對其進行資格審查的情況下。
仍然授意下屬將張賢勝推選宋縣副縣長兼公安局長,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
200x年7月至20xx年8月,被告人張南生在任牡丹市城北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牡丹市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
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288.6288萬元,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
張南生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理。
案發後,積極退贓1288.6288萬元,並繳納罰金50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0xx年x月,中原省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張南生有期徒刑八年。
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南生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
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50萬元。
經查明:在20xx年至20xx年,被告人黃建雲在擔任紀委書記期間。
多次收到擔任某縣縣長、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專案招投標、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取鉅額賄賂。
並在擔任牡丹市紀委書記時,他並未想著去調查處理隱藏在幹部隊伍中的“蛀蟲”。
反而將黨和人民賦予其的權力用作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在張賢勝的牽線搭橋下,明目張膽的接受各種賄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建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單獨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740.1152萬元,
夥同被告人張賢勝共同收受他人財物9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二人行為均構成受賄罪。
黃建雲到案後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20xx年x月,中原省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黃建雲有期徒刑六年。
黃建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處罰金60萬元。
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60萬元。
受審時,坐在被告席上的張南生早已不復以往的風采。
頭髮肉眼可見的變白,整個人瘦了一圈,神態黯然,情緒低落。
宣判結束後,張南生恭恭敬敬的向法官鞠了一躬。
反觀黃建雲就不一樣,雖然早就能猜出來宣判結果。
可是,當結果出來,瞬間涕泗橫流,不住的悔恨道:“我錯了,我對不起黨和人民對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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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後,啟龍縣法院審理了張賢勝及王魯山的案子,進行公開宣判。
啟龍縣人民法院以貪汙、行賄受賄罪、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張賢勝進行判決。
啟龍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賢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
為他人謀取利益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其行為侵犯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廉潔制度,構成受賄罪,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張賢勝在職期間,多次向張南生、黃建雲等人行賄,並收取他人賄賂,構成行賄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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