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4章 單章 說一下最近發生的一些事情(第7/8 頁)
於昂貴,他無法負擔。
就在這個時候,他發現隔壁阿三哥家有仿製藥,而且很便宜,大約2000塊就能買一瓶這樣。
陸勇先生髮現這個藥有用,便在其他病友的請求下幫忙帶貨。
據說他沒有賺差價,只是單純的幫忙帶貨。
因為需求量很大,陸勇先生便與商家商量,把價格打到幾百塊。
就這樣到了2011年,陸勇先生帶貨的行為被發現。
藥品管理法當時的法律規定,沒有批文的話,海外代購進口藥的行為,屬於賣假藥。
但是陸勇先生這邊的情況並不是單純的代購藥品,而是真真實實的幫助了許多白血病患者延續生命。
雖然法律上,他犯罪了,可是行為上,他是正確的。
所以人 陸勇先生被抓了之後,上千病友為他請願。
最後,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他。
然後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兩條免責條款,大致意思是,代購藥品數量不多的話,我們可以不追究責任。
其實陸勇先生代購的藥品明顯量大,而且這種行為屬於走私行為……
但是他確實救了很多人,如果判他入獄的話,那就太讓人寒心了,所以檢察院沒有起訴陸勇先生。
甚至還推動了法律的進步,簡單來說就是法律為了他做出了修改。
我為什麼要把這個案例說出來?
因為有人說,既然藥神案件中,法律修改過了,那麼為什麼邯鄲三惡魔案件中,法律就不能修改了呢?
那是因為,藥神案件中,陸勇先生沒有被起訴……法院撤銷了上訴。
為了防止未成年罪犯猖獗反撲,我們還可以有其他預防措施。
除了未成年罪犯本身,我們還可以加大對監護人的處罰力度。
比如監護人跟著坐牢,加大未成年罪犯的監護人賠償方面的力度,讓熊家長們真切的認識到,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是受害方,而不是加害方。
要知道,熊孩子之所以會犯事,他們身後的熊家長絕對功不可沒。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個老師,跟什麼人,學什麼藝。
我的父母就用事實告訴我,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可以一起飛。
這裡打個比方,小明殺了個人,他因為未滿14歲,法院沒有給他判死刑,小明的監護人也只需要賠給受害人一兩萬元Rmb……這種級別的處罰,相比一條人命,簡直不痛不癢。
就問小明的熊家長感受到痛了嗎?
人家年薪幾十萬,殺個人才賠一兩萬。
幾天功夫就賺回來了,人家根本不會在乎,毛毛雨,灑灑水啦。
兒子你隨便殺,趁著你還沒滿14歲,殺一個人才賠一兩萬,老子有的是錢。
你多殺幾個,等你年滿14歲,就不能隨便殺人了。
難得來人間一趟,不殺一個夠本怎麼行?
可要是法院判定加害人的監護人必須賠給受害方几百萬呢?
那麼熊家長會不會感覺到切膚之痛?
為什麼熊家長對熊孩子犯錯的行為不加干涉,反而縱容?
因為熊孩子就算犯了錯,他們也不會有事。
古人云,子不教父之過。
我們的法律規定不能給14歲以下的未成年罪犯判死刑,那麼我們把代價轉嫁到熊家長身上可以嗎?
所謂監護人,就是要為小孩的言行負責的啊!
網上還有些人說什麼,可以讓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未成年人身上相互抵消。
比如未成年人傷害了未成年人,那麼便按照成年人的法律來判。
我只想說,提出這個議題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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