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節(第5/5 頁)
的一種心理回饋和反芻,她所論述的,也正是當年所發生的事實。
我們雖無法倒流時間,但,無論是現下所收集到,2008年5月,在百度上海城南中學吧釋出的“57班比醜帖”、2008年7月,“說說你們在學校裡最看不慣哪類人”、“年級第一什麼時候能換個人?文科班沒美女了嗎”等等發言,包括被告提供當年錯題集本、課本,上面凌亂惡意的塗鴉,其實不難發現,當年被告必然是遭到了一定欺凌的,而這個“度”,顯然已經超出了同齡學生平常小打小鬧的程度。希望法官能夠將這一情況考慮在內。
三、汙衊惡意,跳脫客觀條件。
原告主張被告在撰寫其書時,存在刻意引導對號入座的惡意心態,並在影視化改編中縱容該傾向的出現和持續發酵。這明顯是原告對被告的先入為主認定。被告並無造成原告名譽及經濟損失的心理故意。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fight myself》原著本身,就帶有一定的傳記文學性質,這一點是文學體裁上不可忽視的重中之重。畢竟,所謂傳記,不寫經歷寫什麼呢?若以原告的邏輯推論,是否老舍,巴金,諸多著名文學家在傳記中披露的人性之惡都為主觀故意“帶節奏”?在客觀事實存在的基礎上,我當事人所寫到的一切經歷並無不妥。所謂的指向性,也是在上面所說,帖子曝光、尤其是諸位同學認領身份後才顯得異常突出。至於原著本身,無論是地名、人名、甚至一些必要的上海地標,都做了藝術化的處理,足見,她本人其實並無惡意披露昔日同學隱私的惡意。
其次,還有一點需要納入考慮,那就是被告本身的文字版權問題——在簽約wr出版集團旗下的版權經紀公司之後,她作為一獨立自然人,已不能隨意決定其歸屬,而是必須考慮公司方面的利益。其中,包括合同簽訂,改編方向等,實際上都受公司制約。據瞭解,所謂的“縱容”,更多是被迫接受,在上級領導製造噱頭的引導下,被告反而是一再反對的一方,並質疑該改編方向有可能導致隱私洩露,很顯然,她對問題已有先見之明,更不可能存在所謂的主觀惡意。
由此可見,原告方就其個人及父母名下產業因此事件受影響,名譽受損,企業信譽力下降,便索償500萬元人民幣的行為,與實際情況並無因果聯絡,更無法成立。至於所謂侵犯名譽權的行為,被告認為,無論是在行文篆書,抑或版權改編的過程中,被告行為並無任何違法之處,更無主觀惡意,無臆斷造假,侵權誹謗,相反,內容屬實,客觀正肯,並不符合“侵害名譽權”的各個構成要件。由此,被告認為,其行為實際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更未直接給原告帶來任何經濟損失。因此,還請貴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也維護被告作為普通公民,理應享有正當言論自由的權力。”
作者有話要說: 還有1-2更,明早來看吧~
以及,雖然答應了評論區姐妹一章把法庭寫完,但是後面質證環節寫的有點點不滿意,所以還是截開了(鞠躬orz)。
p. s. 因為格不是法學生,個別術語和流程參考了部分庭審實錄,但內容可能不專業,大家海涵。
參考:《北大訴鄒恆甫名譽侵權案庭審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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