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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國外投資這塊涉及得法律,她還要找專業人士問問。
話說,她要投資一個海島,錢大概並不是那麼充足。
而且泰國旅遊的黃金期還沒到來。
泰國旅遊的黃金期她當然不知道,又沒關心過泰國歷史,但是她知道只有華國老百姓都有錢了,那時候泰國的旅遊業才能更興盛。
所以這麼一推算,還得十幾年。
不過到時候再想投資,她也搶不上了。
唯一的辦法就是先入場。
越想越心癢癢,開啟抽屜,拿出一個皮夾子。
這是她的名片夾,裡頭的名片都快滿了。
仔細尋找,抽出兩張名片,都是京城比較知名的律師。
開始撥打電話。
掛了電話,宋紅米看她記下來的筆記。
原來在泰國買房、買地皮還挺麻煩。
她之前的記得是泰國房產擁有永久權,這點是沒錯的。
但是泰國不允許非泰國人買房。
規矩是死的,空子還有的鑽的。
泰國法律規定,外國自然人不能購買帶走直接土地的物業。說的就是土地、別墅。
但同時又規定外國人成立的泰國公司,可以以公司名義持有別墅或者土地。
泰國法律還規定了,外國人成立泰國公司,除非一些極其特殊的企業,否則外國股東只能佔有不超過49的股份,至少需要找兩個以上泰國人作為股東,持有51以上的股份。
所以她想去泰國買房或者投資,還挺麻煩。
本來她還覺得沒人選,結果不但要在國內找人,還要在泰國找。
好在泰國有專業搞這行業的公司,到時候律師、倆股東都可以幫忙找,包括過戶手續,就像國內二手房中介一樣。
但這樣也不是萬無一失的。
畢竟泰國股東不是實際出資人,但是法律條文上他們又佔有相應股份(51),這就造成了風險可能性。
還有政策風險,針對這種外國人用成立泰國公司方式持有別墅和土地,政府一定是一清二楚的,但是現狀其實就是一種政府默許方式,畢竟能促進經濟麼。
但是萬一不默許了呢,找誰說理去。
對於政策風險,倆律師都沒好辦法,只能認倒黴。
不過對於找泰國股東那個,他們倒是給出了不少「陰招」,不愧是大律,腦袋就是活。
他們告訴她,可以讓泰國股東簽署相應檔案,推舉她為唯一簽字法人,再簽一個股權轉讓協議。
這還不算,泰國有條法律——買賣不破租賃,可以再簽署一個租賃協議給自己,泰國法律最長租約可以是30年+30年,這樣即使萬一產生了不可預期的風險,房子(地皮)還可以使用60年。
甚至還可以再簽署一個抵押協議,將房產抵押給自然人或者某個公司。
這樣一搞,基本上出問題就不大了。
還真是,辦法比困難多啊!
果然只有更懂法律的才最會鑽空子。
又漲知識了呢,她都給記下來了。
她還是先籌集資金吧。
也許還可以找幾個合作夥伴,共同承擔風險。
有錢大家一起掙嘛。
她真把這事放心上了,開始聯絡人。
徐霆大哥算一個,兒媳婦家算一個,不過不是兒媳婦的父母,而是她一個堂哥,做外貌生意的,也是她家族唯一一個商人。
宋紅米把利弊都說了,投資高,盈利遲,好處是等以後旅遊業興起,這就是塊寶地。
很有賭性。
最後徐霆沒參加,他想把錢投資在國內房地產上,他已經嘗到了甜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