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節(第4/5 頁)
有一起命案和一起疑似命案沒有查清楚。那麼,這一起很有可能只是侮辱屍體罪的高墜案件,也就沒有必要拴住那麼多的警力了。
“在現場附近五公里的農村住戶裡,篩查身體非常強壯的成年男子。”我說。
“這麼有把握?”趙局長問,“現在農村的壯勞力基本都外出打工了,如果你給的這個條件可靠的話,很快能找到嫌疑人。”
“我自認為應該沒什麼問題。”我說。
趙局長低聲部署完偵查工作後,問我:“你說說看依據。”
我說:“第一,之所以是在馬路東邊的農村裡尋找,是因為本案中涉及了兩種工具,一種是挖坑的鐵鍬,一種是殺狗的鐮刀。我要解釋一下,我們偷偷地去檢驗了那條被殺死的狗的屍體。”
大家竊竊地笑。
我繼續說:“這兩種農具,只有在農村才可以輕易找到,而在城鎮居民家中一般是沒有的。尤其是鐮刀。如果是城鎮居民,他們最方便的殺狗工具可能是匕首、菜刀,而不是鐮刀。”
趙局長點頭表示認可。
我說:“第二,之所以尋找附近的住戶,是因為法醫講究一個規律,叫作‘遠拋近埋’。嫌疑人的作案心理特徵是選擇和墜樓點、他的居住點之間的位置進行埋屍,而不會反其道而行。”
“這個我懂。”趙局長說,“可是,一定要是非常強壯的成年男子嗎?”
我說:“根據屍體的衣著檢驗,死者的鞋幫有明顯的拖擦痕跡,說明運屍的過程是控制上半身,下半身垂落在地上拖。我當時就在思考,死者體態嬌小,嫌疑人沒有運輸工具,那麼他可以肩扛、可以橫抱,為什麼要拖著呢?”
“那隻能說明嫌疑人體力不足啊。”趙局長說。
“不。”我說,“體力不足更需要肩扛橫抱了,夾著上半身拖著屍體,很可能是嫌疑人只用了單臂。為什麼只用單臂?說明另一臂還有用。結合現場的情況,他的另一臂是夾了那條薩摩耶。我們想一想,死者最起碼也有七八十斤,那條薩摩耶也有三四十斤,一個人同時夾著兩具屍體,步行三公里,而不去尋找交通工具,說明這人非常強壯。”
“那他為什麼要一次性帶兩具屍體?”有偵查員問。
“我覺得用狗屍體來隱藏人屍體是臨時起意。”我說,“可能是在準備埋屍的路上,看到了狗,臨時起意,就順手殺了狗,順路帶了過來。”
“死者只有二十二歲,你估計嫌疑人年齡如何?”趙局長問。
我說:“年齡太大了不會有如此強壯的體格,而年齡太小了不會有如此縝密的藏屍思維,我覺得三四十歲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明白了。”偵查員點頭出門。
專案組陷入沉默後不久,林濤一行人返回了。
“有什麼發現嗎?”我問。
我知道,在屍檢明確了高墜傷以後,現場勘查痕跡物證是定案的關鍵依據,林濤對死者住處的勘查活動,可能會決定案件的性質。
林濤沒說話,把死者住處的照片一張一張地透過幻燈片放映給我們看。
死者的家裡非常乾淨整齊,應該是一個人獨居。看來看去,在這些照片裡並看不出什麼疑點和名堂。
“現場是一個大門,進去後是半個小廳,小廳兩側是廚房和衛生間。”林濤介紹道,“再往裡走就是臥室。臥室的一側放床,另一側放梳妝寫字檯,中間是窗戶。窗戶的下面,有一個凳子。因為現場地面不具備檢驗條件,所以我們對現場的勘查沒發現什麼。對所有物品都勘查了,沒有看到什麼明確的新鮮指紋。不過,窗臺下面凳子上,有兩枚完整的灰塵加層足跡,分別是左、右腳的,足尖指向窗戶方向。我們都提取拍照了,和死者的慢跑鞋鞋底的花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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