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章 桑弘羊(第2/4 頁)
帝時朝廷財政壓力極大,導致大量百姓在各種天災中破產,淪為貧民和流民,社會矛盾極為嚴重,以至於各郡縣為盜者層起彼伏,已經成為了影響朝廷穩定的最大隱患。
雖然秦漢以來,實行土地私有制度,但朝廷手中實際仍然掌握有不少土地,其中既有本就屬於朝廷的公田和山川荒地,也有廢除諸侯王和列侯之後收歸國有的土地,此前漢武帝便一口氣廢除了一百多位列侯,還有推行“告緡”政策以來,從豪強和富商手中收奪的土地。然而,朝廷手中雖然掌握著大量土地,但實際用於耕種的卻並不多,仍有大量土地閒置荒廢。
於是,在桑弘羊的主持下,朝廷將國有的山川池澤、苑囿出租給貧民和流民耕種,由朝廷提供種子、口糧、耕具、耕牛等生產資料,並免除最初三到五年的租稅,此後則需向朝廷繳納“假稅”。
“假民公田”雖然是為了安置貧民和流民的政策,主要是為了化解民間矛盾,但從客觀上來講,卻也實現了開源節流的效果。一方面,隨著這些貧民、流民重新獲得土地,得以自力更生,朝廷自然不必再對他們予以賑濟,從而使得朝廷節省了開支;另一方面,將公田租給貧民、流民,不僅使得大量閒置土地被充分利用,而且使內地許多荒地得到開墾,從而擴大了全國的墾田面積,而這些租用公田的貧民和流民,則等於變成了朝廷的佃戶,並透過繳納“假稅”的方式,為朝廷提供了可觀的賦稅收入。
元封元年(前110年),商人出身的大農令孔僅因為能力有限,導致鹽鐵官營制度推行非但不徹底,反而引發了吏治混亂的問題,導致百姓怨聲載道,漢武帝因此免除其大農令職務。
孔僅被罷免後,桑弘羊則因為政績出色,在署理財政事務中多有出色表現,被升任治粟都尉,並代理大農令一職,開始全盤主持朝廷的財政工作。與此同時,出任御史大夫僅一年的卜式,則因為多次上書反映鹽鐵官營弊端,希望廢除鹽鐵官營和船隻算賦等政策,被貶為了太子太傅,左內史倪寬繼任御史大夫一職。
桑弘羊掌管財政大權後,增設大農部丞數十人,分赴各地對郡國混亂的鹽鐵官進行整頓,並增加了鹽鐵官的設定地區,經過他的一番努力,朝廷共在二十七個郡設立三十五處鹽官,在四十個郡設立四十八處鐵官,基本完善了鹽鐵官營的管理系統和經營網路,使得鹽鐵官營措施逐漸走向了正規化。
隨著鹽鐵官營制度的全面推行,憑藉著朝廷的大力扶持,相較於私營鹽鐵來說,官辦鹽鐵無論是在規模化生產方面,還是在資金、裝置和人員方面,都體現出了極大的優勢,為降低生產成本、實行標準化生產和工藝技術改進提供了巨大助力,從而使得鹽鐵成為了朝廷主要收入來源。
在署理財政事務的基礎上,桑弘羊還創立了均輸法。該制度最初由桑弘羊在元鼎二年(前115年)出任大農丞後創立,並在部分郡縣予以試行,到桑弘羊主管國家財政之時,已經試行了五年時間。
均輸法規定,凡郡國應向朝廷貢納的物品,均按照當地市價,摺合成當地土特產品,上交給均輸官,由均輸官運往其他地區出售牟利。如此,既可以避免商賈的中間盤剝,防止商人壟斷市場,大大降低收購的成本,又可以免除郡國向朝廷輸送貢物人力和物力的浪費,同時還可以流通物資,並隨時調劑國家所需要的物品。
元封元年(前110年),鑑於當時商賈為求牟利,經常囤積商品導致物價上漲,主持全國財政的桑弘羊在請示漢武帝后,將均輸法推向全國。
為了確保制度的有效落實,桑弘羊於各郡縣分別設立官員專門負責管理,其中郡國設大農部丞,統籌負責各郡國的轉輸事務;縣設均輸官,在各郡大農部丞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地方物資的轉運和販賣。後來,又在大司農下設立均輸令丞,領導各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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