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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章 分設十三州(第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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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根本上扭轉監察不利、吏治敗壞的問題。

直到四方平定,朝廷對外再無大戰,漢武帝這才開始思考完善監察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對各級官員的監察問題。

當時郡監製度的敗壞,一方面是由於漢武帝以來隨著國家的擴張和郡國的拆分,到元封年間時,作為一級行政區、直接受朝廷管理的郡國已經多達上百個,這無疑給朝廷管理帶來了極大的困難,朝廷根本無法有效監督郡監的履職情況;另一方面則是由於郡監隨郡而設,與地方官員來往密切,極容易與郡縣官員產生利益糾葛,從而導致地方上形成官官相護,共同矇蔽朝廷的情況。

元封五年(前106年),漢武帝在秦朝以來郡監製度的基礎上,重新設立了一套地方監察制度。漢武帝依據《禹貢》《職方》等古籍,將天下分為十三州,即豫州、冀州、兗州、徐州、青州、荊州、揚州、益州、涼州、幽州、幷州、朔方州和交州,每州設刺史,專門負責對州內郡守和地方豪強的監察工作。

漢武帝所設的“州”,並非行政區劃,而僅僅代表監察的區域範圍,州刺史只有監察權,而沒有行政權,雖為地方官員,但卻沒有固定的治所,只負責每年秋天巡行州內各郡國,年終到京師上奏巡視情況。

十三部刺史由皇帝直接委派,歸御史府管轄,由御史中丞具體領導。其主要的監察內容共有六條,被稱為“六條問事”或“漢六條”,即:

第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

第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

第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

第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

第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益;

第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也。

州刺史制度的推行,無疑極大減輕了朝廷管理天下的難度,畢竟朝廷只要管理好十三個州刺史足以,而不必再費心費力的管理上百個郡國了。

為了防止刺史制度像以前那些監察制度一樣失去效果,漢武帝還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例如規定州刺史秩六百石,而其所監察的物件則是兩千石的郡太守和地方上的強宗豪右,屬於典型的位低權重,這些刺史要想履行職責,便只能依靠朝廷的權威,從而確保其對朝廷和皇帝的忠心。

又如規定刺史任期為九年,凡是在任期內能夠較好履行職責者,任期滿後可直接升任兩千石的郡守,要知道從六百石官員直升兩千石,可是隻有刺史才有的特殊待遇,對於普通的六百石官員來說根本難以想象,此舉無疑極大的刺激了州刺史的工作積極性。此外,由於州刺史沒有固定治所,與郡縣官員來往本就較少,再加上這個刺激政策,無疑可以有效防止他們被地方官員收買。

再如對刺史職能的嚴格限制,嚴令州刺史不得干預“六條問事”以外事務,也不允許他們監察兩千石以下官吏。而且,州刺史只有監察權,而沒有處置權,在發現問題後,只能在年底返回朝廷彙報工作時,上報朝廷交由朝廷處置。如此,便可防止刺史濫用職權,干涉地方事務。

在當時看來,漢武帝設立的州刺史制度,無疑是一項極為行之有效的監察制度,隨著該制度的推行,漢朝吏治開始逐漸趨於好轉,對於朝廷穩固統治、緩解民間矛盾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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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公元前206年至公元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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