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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章 分設十三州(第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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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所有官員,並下令鼓勵百姓遷徙邊境諸縣放牧,由官府貸給母馬,三年歸還,並廢除告緡令,以此充實新秦中地區。

這一切,都讓漢武帝意識到,原有的監察制度已經完全失去了作用,非但無法有效監察地方官員,反而與地方官員一起矇蔽朝廷,遮蔽了朝廷的耳目,而一旦遠離了朝廷的監督,各級官吏便變得有恃無恐,根本沒有盡心盡力的履行職責。為了避免國家覆亡,改善吏治已經勢在必行。至於改善治吏的關鍵,則在於完善監督監察體制,加強對各級官員的監管。

我們先來看看,秦末漢初以來的監察制度。

秦朝實行“三公九卿制”,其中位列三公的御史大夫便擔負著監察百官的職責。不過,御史大夫雖然名義上負責監察百官,但由於其還擔負著執掌群臣奏章、下達皇帝詔令等職責,實際上主要工作仍然是協助丞相處理政務的副相,而很少發揮監察職能。具體的監察事務,實際是由御史大夫下屬的御史中丞、侍御史、監察御史等官員負責。

在地方,秦朝則設有郡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守、縣令等地方官吏。郡監御史直屬於中央朝廷,不受地方長官節制,從而確保了朝廷對地方官員的有效管理。

漢朝初期,承襲秦朝制度,同樣設定了御史府,與丞相府合稱“二府”,由於太尉一職並不常設,丞相府和御史府實際上就是漢初最高的決策部門,再加上御史大夫作為副相,一定程度受丞相轄制,因此漢初丞相的權力才會那麼大。不過,與秦朝一樣,御史大夫雖有監察百官之權,但實際卻不履行監察職責,監察權由其副手御史中丞主持。

漢初,為恢復民生和經濟,調動地方積極性,朝廷實行“無為而治”,給予了地方極大的自主權,再加上朝廷與異姓諸侯王和匈奴嚴重衝突,因而一定程度放棄了地方監察問題。因此,漢初雖設有御史府,但其監察物件卻主要是中央朝廷官員,沒有像秦朝那樣設定郡監御史。

直到漢惠帝時期,隨著異姓王的消滅和匈奴威脅的減輕,這才重新設定郡監御史一職,主要負責“察有司訟者,盜賊者,偽鑄錢者,恣為奸詐論獄不直者,擅興徭役不平者,吏不廉者,吏以苛政故劾無罪者,敢為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非所當服者”等九項事務,加強了對地方的監察,而為了防止郡監御史與地方官員勾結,還規定每兩年要輪換一次。

不過,由於惠帝朝呂后掌權、朝政混亂,郡監御史制度並未發揮應有的作用,不僅有大量郡監御史翫忽職守,更有甚者與郡守等地方官員相互勾結,共同欺瞞朝廷。

漢文帝即位之後,以諸侯王繼承皇位的他,為了穩固統治,及時瞭解各地的風吹草動,在原有郡監御史制度無法發揮作用的情況下,又在御史府之外,於丞相府建立了另外一套地方監察制度,即丞相史出刺制度,與郡監御史制度並行。

丞相史是丞相的屬官,共有十五人,分為東西兩曹,其中東曹九人,按照古九州的分佈將天下分為九州,每人監察一州。該制度的建立,雖然讓丞相也擁有了監察職權,擴大了丞相的權力,但丞相史卻不常設,屬於臨時派遣官員,由丞相定期派遣吏員前往地方巡查。

郡監御史制度和丞相史出刺制度,兩套監察制度並行,雖然能夠起到互相監察、相互牽制的作用,然而由於丞相史並不常設,實際上仍然很難整體改變地方監察不力的局面。

為了改變這種局面,漢武帝經過思索之後,決定對原有的地方監察制度進行改革。不過,由於早年間朝廷忙於征戰,沒有大規模改革的條件,漢武帝也只能採取有限的補救措施,例如派出“繡衣使者”督察各地,雖然這些使者直接對皇帝負責,辦案不講情面,確實很能震懾大小官員,然而與丞相史一樣,由於這些“繡衣使者”為臨時派遣官員,只能算是臨時補救措施,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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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公元前206年至公元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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