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章 第七十八回 重建燒鍋(第1/7 頁)
卻說兩項工程既畢,孫漢亭、孫漢候兄弟二人已入暮年之境。彼時,由孫漢亭之子孫太主家。此孫太自幼耳濡目染,常聞長輩言,其家祖上乃釀酒之人,且有釀酒之牌匾,名曰“孫老大燒鍋”,更有與酒相關之祖傳御賜“我有酒旨”之酒罈、東漢時期之“酒舀子”等諸般物件。
孫太自小對釀酒技藝心懷熱忱,矢志傳承祖先之絕學。
然,古時官府對釀酒有嚴格之規矩,但到孫太這時朝庭基本上方開。古時釀酒制度為:
統治階級對酒之生產與銷售,採取之政策分三種,即禁酒、榷酒與稅酒。此三者,各有其特點,亦有其內在之聯絡。
禁酒,乃禁止一切酒之生產與銷售行為,官營與私營皆然。此政策之施行,多因生產力水平不高,農業生產不發達,糧食無大量剩餘以供釀酒之用。故釀酒須耗費大量糧食,屬糧食加工業。
在災荒與糧食欠收之年,統治者為節糧,不得不採取禁酒之政策。榷酒制度,類似於現今之酒類專賣政策。漢武帝天漢三年二月,由桑弘羊倡導實行榷酒制度,為學者所公認中國古代榷酒制度之開端。榷酤,乃古代禁酒之術語。此政策允許釀酒,但須在官府允許之範圍內進行,對於官府允許之外之地域範圍及行為範圍,皆禁止之。由官府控制酒類之生產與流通領域,官府即可獨享榷酤之利。榷酒與禁酒雖有不同之處,然二者亦有相同之處,即當榷酒之目的乃為節糧,而非為增加財政稅收之時,政府採取高價政策,有意控制酒之生產與銷售,此時榷酒之主導思想與禁酒相同。
稅酒,即對酒類之生產與銷售設立專稅,此向酒類徵收專稅之制度,亦始於漢代。稅酒與榷酒之區別在於:榷酒之利歸官府所有,釀酤受限制,相關行為皆由官府所控制,不夠自由;而稅酒則不然,其採取徵課形式,向特許之酒戶徵收一定數額之酒課。
自榷酒制度之初之漢代至宋代,中國之酒政史,榷酒與稅酒乃主要表現形式。禁酒政策時間甚短,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稅酒之時間較長,榷酒之時間則大概只有二百年。北宋榷酒法有官榷制、買撲制度、榷曲制度和特許酒戶制等主要形式。
官榷制度,乃北宋初期所實行之榷酒制度,延續了唐五代之制度。榷曲,乃指對曲實行專賣。北宋官府設立麴院,酒戶須從麴院買曲進行釀酒,官府壟斷造麴行業,而不禁百姓釀酒出售,此即榷曲。榷酒乃指既禁止造麴,又禁止釀酒出售,官府設立酒務進行造麴釀酒,而酒戶只能從酒務批發酒去零售。酒務多派監官進行榷酒管理,稱作官監酒務。
麴院乃宋廷壟斷造麴行業控制私營酒業謀利而設定之機構。北宋四京都設有麴院,其中開封府之規模最大,年稅額大概在三四十萬,其他麴院之規模要相對小一些,稅額自然也較少。如南京應天府麴院,年課額只有三萬餘貫,大名府和洛陽府之麴院規模與年稅額與南京應天府相似。酒坊酒場乃宋官府在縣下設定之釀銷酒類之場所,因各地情況不同,數量亦有所不同。這些酒坊場還兼收酒稅。
史載,官營酒業之初,即已暴露出諸多弊端。朝廷雖有禁令,然民為酒課擾之事件仍時有發生。官私釀酒時之不端行為更是常事。如醞齊不良,酒多醯薄,即用偷工減料壓低成本以提高利潤之手段,使酒之味道變淡,從中謀取暴利。釀好酒後,酒行把經營虧損轉嫁給百姓,亦使百姓怨聲載道。銷售過程中最為嚴重之問題乃強制抑配,即至課民婚葬,量戶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
對於出現種種弊端之榷酒政策,北宋政府採取了一些措施。北宋官府對各類經營性之酒務加強監察監管,然如此頻繁之檢查,效果並不理想。
左右正言王覿言:臣每見場務當所轄官點檢時,皆先數日點對薄書,編排官場,具截日見在之數,以俟點檢。各級官府只是為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