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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章 以信為本(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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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諸葛亮入蜀之初便與法正、劉巴、李嚴、伊籍等人依據和增刪秦漢舊律,

共同制訂了蜀國的法典《蜀科》。此外,他還親自起草了各種科條律令數十則,

其內容包括了《八務》《七戒》《六恐》《五懼》等條規。

諸葛亮擅治軍,陳壽在《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中就曾提到,

諸葛亮“治戎為長”。諸葛亮也曾在《論薦劉巴》一文中親言:“運籌策於帷幄之中,

吾不如子初遠矣!若提鼓,會軍門,使百姓喜勇,當與人議之耳。”

可見,諸葛亮治軍有方。諸葛亮善於治軍有如下幾個特點:

首先,治軍以明。諸葛亮治軍以明包括正反兩個方面的內容,

從正面來說,諸葛亮治軍以明表現為:一、提出明確的道德要求。

如《將苑·謹候》一文就集中表述了這方面的內容。諸葛亮認為師出以律,

失律則兇,律有十五,其中明白地指出要“勇”、“廉”、“平”、“忍”、

“寬”、“信”、“敬”、“明”、“仁”、“忠”等有關道德方面的要求。

《將苑·將材》一文中要求將帥要具備“仁”、“義”、“禮”、“智”、

“信”的才能。《便宜十六策·陰察第十六》一文中說陰察之政要有五德:“禁暴止兵”、

“賞賢罰罪”、“安仁和眾”、“保大定功”、“豐撓拒讒”。

一、規定嚴格的法令規定。如諸葛亮親著的《法檢》兩卷、

二、《軍令》兩卷(現存僅為《軍令》十五條),制定的《八務》

三、《七戒》《六恐》《五懼》等條規。《便宜十六策·斬斷第十四》

四、一文對不聽從教令的“輕”、“慢”、“盜”、“欺”、

五、“背”、“亂”、“誤”七種情形的嚴肅處理。

其次,以信為本。諸葛亮治軍重信。諸葛亮認為,“信,重然諾也”,

也就是說,“信”就是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言出必行。不誠者失信,

如果不知道守信用,那麼作戰一定會失敗;如果有法令而不能夠執行,

那麼即使有百萬之眾,也是毫無用處。反之,如果用信義來鼓勵將士,

將士沒有不拼命效力的。因此,諸葛亮強調治軍要以信為本,

“夫統武行師,以大信為本。”以信為本,就賞罰而言,

諸葛亮認為要“賞罰有信”,因為用賞罰來判定功過,

士卒就會知道守信用;就將帥而言,諸葛亮認為所謂信將,

即“進有厚賞,退有嚴刑,賞不逾時,刑不擇貴”。

蜀國大臣朱褒、雍闓、高定等叛變,南中豪強孟獲參與其中。

在北有曹魏大兵壓境、東有孫權荊州軍威脅,南有三郡叛亂的困難形勢下,

諸葛亮採取了“北抗曹魏、東和孫權”的戰略,

在建興元年(223年)十月派鄧芝到東吳進行修好,並取得了外交上的成功。

接著,在建興二年(224年)積極進行兵力補充、整訓等戰役準備工作。

這樣,在建興三年(225年)初,已經具備了南下平叛作戰的條件,

於是,諸葛亮在成都開始組織這次南征戰役。

建興三年(225年)五月,諸葛亮大軍渡過瀘水,進入益州郡。

在克服了氣候、地形、運輸等困難後,

在味縣(今雲南曲靖)以北地區追上了孟獲的部隊,經過激戰,

擊敗了孟獲的部隊,生擒孟獲。

接著,諸葛亮大軍南下到達味縣地區與李恢的部隊會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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