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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章 。。。。。年幼的,要服從年長的(第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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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並且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和他們的家屬,在你們地上所生的,你們也可以從其中買人;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

46 你們要將他們遺留給你們的子孫為產業,要永遠從他們中間揀出奴僕;只是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人,你們不可嚴嚴地轄管。

47 住在你那裡的外人或是寄居的,若漸漸富足,你的弟兄卻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那外人或是寄居的,或是外人的宗族,

48 賣了以後,可以將他贖回。無論是他的弟兄,

49 或伯叔、伯叔的兒子,本家的近支,都可以贖他。他自己若漸漸富足,也可以自贖。

50 他要和買主計算,從賣自己的那年起,算到禧年;所賣的價值照著年數多少,好像工人每年的工價。

51 若缺少的年數多,就要按著年數,從買價中償還他的贖價。

52 若到禧年只缺少幾年,就要按著年數和買主計算,償還他的贖價。

53 他和買主同住,要像每年僱的工人,買主不可嚴嚴地轄管他。

54 他若不這樣被贖,到了禧年,要和他的兒女一同出去。

55 因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利未記》第25章講述了安息年和禧年的律法,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土地、資源和人際關係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保持公正與平衡。以下是關鍵要點:

1. 安息年(第7年)

每六年耕種,第七年土地休耕,作為向耶和華的安息。

第七年自然生長的農作物供人和牲畜使用,強調對土地的敬重和對弱勢群體的關懷。

2. 禧年(第50年)

每七個安息年(49年)之後,第50年為禧年。

在禧年,土地歸還原主,各人迴歸本家,宣告自由,解放被奴役的人。

禁止耕種,吃地自出的土產,強調上帝對土地和人類生活的主權。

3. 土地和財產的贖回

地不可永久出售,因為土地屬於耶和華,以色列人是寄居者。

允許近親贖回賣出的土地,若無近親,賣主可在富裕後自行贖回。

城內房屋一年內可贖回;無城牆村莊的房屋可像田地一樣在禧年歸還。

4. 人與債務關係

禁止向同胞收取利息或利潤,強調社會公平與關懷。

貧窮的以色列人可自賣為工人,但不可視為奴隸,禧年時必須釋放。

5. 對外人的規定

外邦人可被買為奴僕,但以色列人不可對同胞嚴苛壓榨。

神學意義

強調上帝的主權、社會公義和對窮人的憐憫。

提醒以色列人,他們從埃及被救贖出來,都是耶和華的僕人。

這一章體現了對社會公平和資源管理的深思,使人與人、人與土地、人與神之間的關係得以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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