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章 ..貞潔2(第3/3 頁)
何不想要的性活動。與在法律上無法給予同意權的人進行性活動,被視為是性虐待。
性虐待也可能會發生在配偶或約會物件的身上。有關兒童或青少年遭遇性虐待。
性虐待涵蓋的行為很廣,從騷擾、強姦到其他型別的性侵都是,可能以肢體、言語和其他方式發生。
成員若懷疑或察覺有性虐待事件,就要採取行動,儘快保護受害者和其他人。
這包括向當地政府通報,以及通知主教或支聯會會長。
會有法律及醫療方面的專業人員回答他們的問題。
這些專業人員也將提供以下指示: 協助受害者,幫忙保護他們免於遭受進一步的虐待。 幫忙保護潛在的受害者。
遵守在通報方面的法律要求。 在沒有求助專線的國家,主教在獲悉有虐待事件後,應聯絡其支聯會會長。
支聯會會長應該向區域辦公室的區域法律顧問尋求指導。他也受到鼓勵,要與家庭服務處的職員或區域辦公室的福利和自立經理商議。
對性虐待、強姦和其他形式性侵的受害者進行諮商 性虐待、強姦或其他形式性侵的受害者,通常遭受嚴重創傷。
當他們向主教或支聯會會長透露真實情況時,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懷著由衷的憐憫和同理心來回應。
他要提供靈性上的忠告和支援,來幫助受害者克服虐待所造成的破壞性影響。
有時候,受害者會感到羞恥,或有罪惡感。
這些受害者並沒有犯罪。領袖不可責怪受害者。領袖要幫助他們和他們的家人瞭解神的愛,以及透過耶穌基督和祂的贖罪而來的醫治。
雖然成員可能選擇說出關於虐待或性侵的情形,但領袖不應把焦點過度放在細節上。這樣可能會對受害者造成傷害。
除了來自教會領袖受靈啟發的協助之外,受害者和他們的家人可能還需要專業諮商。
對於一個已犯了性侵或性虐待的人,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
成員若犯下強姦或被判犯下其他形式的性侵罪,就需要召開教籍議會。
與弱勢的成年人進行性活動的案件,必須召開議會處理。此處所說的弱勢的成年人,是指因為身體或心智上的限制,無法同意進行該活動,或無法理解該活動的本質的人。
領袖在處理其他形式的性虐待時,要尋求聖靈的指引,以決定最合適的處理方式是給予個人忠告,或是召開教籍議會。
嚴重案件都必須召開議會。他們可就處理方式,與直屬的聖職領袖商議。
為性虐待加害者召開的教籍議會,若決議是對成員身份施以限制,則當事人的教籍紀錄就會加上附註。
:()耶穌基督後期教之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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