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章 溺斃女嬰(第5/5 頁)
〖你家辦幼兒園嗎?我可以送孩子去嗎?〗
〖以前罵人:你生不出兒子。
現在罵人:一胎八個兒子。〗
大明,台州椒江碼頭。
“一,二,三,四。”眾人數了起來。
“咦,懷裡還有一個。”
“五個,真能生啊。”
“而且好像都是兒子……”
“不對,四個兒子,一個女兒。”
江邊用木柴搭建一個臺子。臺子四周插滿了白紙做的幡,還擺了一些紙人、紙牛、紙馬等物,臺子上放著一個正在啼哭的孩子。
曹姓男子本是來此溺斃女嬰,可天幕的突然出現,讓他一時摸不準,便等了又等,未點燃火。
正是這一刻的猶豫,縣令帶人趕來了。
“先帝曾言:人命至重,父子至親,今乃以婚嫁之累,戕思敗義,俗之移人,一至於此,此實有司之責。自後民間婚嫁裝奩,務稱家之有無,不許奢侈,所產女子,如仍溺死者,許鄰里舉首,發戍遠方。”
“你想被充軍發配嗎?”
成化年間,浙江訓導鄭璟,赴任路過台州時曾目睹了過相似的一幕。
本想依法辦了,可翻遍大明律……沒有對應條文。
翻前朝、前前朝,一直翻到漢唐,也找不出一條可以對應的律令。
唯一勉強能夠對應的只有《大明律》有一條:“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賴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
成化二十一年,鄭璟上疏稱,浙江多地溺斃女嬰的習俗,上違天和、下傷民生,建議朝廷立法禁止,並嚴懲敢於再犯者。
於是才有了這一條溺斃女嬰者發配充軍的律令。
被差驛鎖肩按倒在地的男子,抬頭望著縣令。
“大老爺,您是讀書人,知道盜不過五女門的典故嗎?”
“我家裡已有兩個女兒,但我未曾學旁人溺斃。”
“可這老三也是個女兒……我實在是供不起了。”
“三個女兒的婚嫁,把我家產全給夫家,再把我榨成油賣了,我也給不起!”
曹二怒吼一聲:“蒼天不公啊!”
隨後小聲哭啼了起來。
和現代相反,古代女子出嫁為妻,基本不會給自己的孃家帶來直接的經濟收益,反而可能因為嫁妝等而倒貼錢。
女子到夫家後的地位,很大程度上來源於自己孃家的支援力度。
為了女兒以及孃家不受夫家的鄙視和偏見,女兒出嫁之後孃家還得規律性的出資貼補來維護她的地位。
縣令一時無言,走上前去將女嬰抱在懷裡,吩咐人將曹二帶回縣衙,轉身對著圍觀人群喝道:“知情不報,本是同罪!”
“念爾等初犯,若有下次!”
“罪上加罪,重罰!”
縣令並未在眾人臉上看到惶恐的表情,嘆息一聲,抱著女嬰遠去。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