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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溺斃女嬰(第5/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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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辦幼兒園嗎?我可以送孩子去嗎?〗

〖以前罵人:你生不出兒子。

現在罵人:一胎八個兒子。〗

大明,台州椒江碼頭。

“一,二,三,四。”眾人數了起來。

“咦,懷裡還有一個。”

“五個,真能生啊。”

“而且好像都是兒子……”

“不對,四個兒子,一個女兒。”

江邊用木柴搭建一個臺子。臺子四周插滿了白紙做的幡,還擺了一些紙人、紙牛、紙馬等物,臺子上放著一個正在啼哭的孩子。

曹姓男子本是來此溺斃女嬰,可天幕的突然出現,讓他一時摸不準,便等了又等,未點燃火。

正是這一刻的猶豫,縣令帶人趕來了。

“先帝曾言:人命至重,父子至親,今乃以婚嫁之累,戕思敗義,俗之移人,一至於此,此實有司之責。自後民間婚嫁裝奩,務稱家之有無,不許奢侈,所產女子,如仍溺死者,許鄰里舉首,發戍遠方。”

“你想被充軍發配嗎?”

成化年間,浙江訓導鄭璟,赴任路過台州時曾目睹了過相似的一幕。

本想依法辦了,可翻遍大明律……沒有對應條文。

翻前朝、前前朝,一直翻到漢唐,也找不出一條可以對應的律令。

唯一勉強能夠對應的只有《大明律》有一條:“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賴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

成化二十一年,鄭璟上疏稱,浙江多地溺斃女嬰的習俗,上違天和、下傷民生,建議朝廷立法禁止,並嚴懲敢於再犯者。

於是才有了這一條溺斃女嬰者發配充軍的律令。

被差驛鎖肩按倒在地的男子,抬頭望著縣令。

“大老爺,您是讀書人,知道盜不過五女門的典故嗎?”

“我家裡已有兩個女兒,但我未曾學旁人溺斃。”

“可這老三也是個女兒……我實在是供不起了。”

“三個女兒的婚嫁,把我家產全給夫家,再把我榨成油賣了,我也給不起!”

曹二怒吼一聲:“蒼天不公啊!”

隨後小聲哭啼了起來。

和現代相反,古代女子出嫁為妻,基本不會給自己的孃家帶來直接的經濟收益,反而可能因為嫁妝等而倒貼錢。

女子到夫家後的地位,很大程度上來源於自己孃家的支援力度。

為了女兒以及孃家不受夫家的鄙視和偏見,女兒出嫁之後孃家還得規律性的出資貼補來維護她的地位。

縣令一時無言,走上前去將女嬰抱在懷裡,吩咐人將曹二帶回縣衙,轉身對著圍觀人群喝道:“知情不報,本是同罪!”

“念爾等初犯,若有下次!”

“罪上加罪,重罰!”

縣令並未在眾人臉上看到惶恐的表情,嘆息一聲,抱著女嬰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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