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盜墓高手(下)(第2/6 頁)
國古代權力爭奪中曾經被作為厭服對方的極端手段。掘墓,又是政治懲罰與政治迫害的一種形式。發墓,剖棺,鞭屍,同時又都用以發洩政治仇恨。《左傳》中已有掘墓復仇的史例。司馬遷記述伍子胥“掘楚平王墓,出其屍,鞭之三百”的故事,在民間有廣泛的影響。清雍正年間興文字獄,曾經發生呂留良因此被戮屍的著名事件。
盜墓技術的發明和傳承,在史籍中有資料反映。而相應的反盜墓技術也逐漸成熟。如以疑冢或虛墓迷惑盜墓者的方式等,以石槨鐵壁和儲水積沙等強化防護的方式,以及以機弩、伏火、毒煙等殺傷盜墓者的方式等,都各有防盜的效用。
傳統禮制對墓葬的保護,表現出中國文化對宗法關係的重視。歷代多有嚴禁盜墓的法律。社會輿論對於盜墓行為也予以嚴厲譴責。古來還流行這樣的民間傳說,盜墓時會遇到崩雷晦雨、狂風大霧、鼓角之聲或者神異動物的警示,如果不理會這種警告,常常會遭致嚴酷的報復。
另一方面,自古以來多有盜墓行為與再生奇蹟相聯絡的傳說,甚至正史中也不乏此類記載。我們還看到,盜墓這種不光彩的行為,有時卻可以導致原先皇室貴族專有的寶用之器得以流散民間,使得黯然埋沒於屍骨旁的許多絕世珍寶重見天日,放射出古代文明之光。這種盜墓行為於是具有了與原始動機完全無關的工藝史意義和藝術史意義。骨董多來自盜墓所得,而因此所促成的金石研究的進步,有積極的學術文化影響。簡牘資料曾經多次充實我們民族文化的寶庫,而有時發現途徑是由於盜墓活動。例如汲冢遺書的出土,就是中國文化史的幸事。當然,盜墓者因文化品味的低下、鑑識眼光的鄙劣以及行止習慣之粗暴,往往導致許多有重要價值的文物直接在盜墓現場或轉賣途中即被破壞。這種行為對中國古代物質文化遺存的嚴重損害,無疑是不可寬恕的。
盜墓,中國現代意義上、由國家發起的、有組織、有針對性的“考古發掘”活動還不到一百年,記得十多年前看過幾篇幾十年前的發掘報告,那與其說是“發掘”……倒不如說是“盜墓實錄”。因為其方法、手段等等……完完全全是盜墓者的那一套,沒有“自己的”東西。到現在,在有些手段上可能先進了……加入了一些高科技成分,比如探地雷達、金屬探測儀、氣體分析儀等等,但原理還是一樣的。
真正的民間盜墓者受各種限制,他不可能帶著雷達去盜墓,連個洛陽鏟還得想辦法拆開“藏起來”……,所以他有他自己的絕招。他要想在單位時間內完成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務”,那就要想各種辦法,有些是很精妙的。
一般的洛陽鏟已經被淘汰,用的鏟子是在洛陽鏟的基礎上改造的,分重鏟和提鏟(也叫泥鏟)。由於洛陽剷剷頭後部接的木杆太長……目標太大,所以棄置不用,改用螺紋鋼管……半米上下,可層層相套……隨意延長。平時看地形的時候,就拆開……背在雙肩挎包裡。同樣的,挖的墓不同……盜墓工具也不同。探漢墓用洛陽鏟演變而成的重鏟,挖唐墓時用扁鏟(類似魯智深的月牙鏟),進入漢墓墓室(漢墓多為墓坑,多已塌陷)搗土時用滾叉和撇刀。一般來說,西漢墓不帶耳房,東漢墓多帶兩個耳房,這是標誌。唐墓是墓磚搭起來的,磚之間沒有粘合,搭成穹頂。而有墓磚的漢墓並不常見(大墓除外),多為墓坑或坑上加木方。明清墓則多為磚結構,墓磚之間以石灰和鐵片鑲死,有的明墓墓頂厚達兩米多(七輻七券墓頂)……非常堅固。明墓距地面深度一般不超過六米,可以不用特殊方法而在一夜之間盜掘完成。漢墓一般距地表十一二米左右,西周墓則更深,要想一夜之間盜掘完成……必須使用特殊方法。尤其是漢墓、西周墓歷史久遠,標誌難尋,先有一個“找地方”的過程。確定好位置、下探條、下鏟、看坑灰、落實墓室形狀方位(也就是確定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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