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殿試(三)(第2/2 頁)
的呼嚕聲響亮如雷,吵得旁人無法入眠;亦或是有人夢中囈語不斷,擾人清夢而已。”
“人生性各異,有點摩擦很正常,沒出大事就好。”
趙景環顧一圈,笑問:“兩位,雖然考試尚未結束,但已經過了一天,本王挺好奇二位可有看好的考生?”
“這……”
高之槐與張涇面面相覷,齊聲答覆:“下官不敢藏有私心,殿下明察。”
倒不是說二人的反應奇怪,這是有原因的。
宋太祖建隆三年(公元962年)詔令說:“國家懸科取士,為官擇人,既擢弟於公朝,寧謝恩於私室?將懲薄俗,宜舉明文,今後及第舉人不得輒拜知貢舉官,如違,御史臺彈奏,兼不得呼春官為恩門、師門,亦不得自稱門生。”
什麼意思呢?這道詔令對禁止及第進士與知貢舉官結為派系起了重要的作用。雖然在宋代還有“恩師”、“門生”之類的稱呼,但其含義已與唐代有很大的區別,僅僅是自謙、客套的禮節性語言而已。
在前朝唐代,主考官進入貢院前,允許臺閣近臣薦舉考生。
這種公薦十分重要,直接關係到考生能否被錄取,有時在開考前,擬錄取的名單就已經基本確定。
由於公薦的重要作用,每次科舉考試之前,考生們都要多方奔走,拜訪達官貴人和社會名流,獻上自己精心準備的詩賦文稿,希望獲得他們的賞識和引薦。
由於這種公薦極易導致徇私舞弊,趙大取消了考官與考生之間的座主與門生關係,嚴肅了考試紀律。同時取消考生謝恩之理,使考生只對皇帝效忠,而不是效忠於私門,從而有利於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統治。
趙大的這項科舉考試改革措施是隋唐以來科舉制度內容上的一次重要的調整,徹底廢除了自唐代以來的通榜公薦法,為從制度上保證科舉考試的公正性而阻斷私人薦私的現象。
在後來的開寶元年(公元968年)又下詔明令說:“禮部貢舉人,自今朝臣不得更法公薦,違者重置其罪。”重申了廢止通榜公薦法的詔令,進一步加強了科舉的公平公正公開性。
有此一條,張、高二人當然不敢傻乎乎的跟趙景嘮嗑,畢竟他們又不知道趙景是不是故意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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