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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實邊塞、分諸侯(下)(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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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賞賜,以鼓勵提升大家推行詔命的積極性。

漢文帝十三年(前167年)春二月,為了進一步鼓勵百姓耕種,漢文帝下詔,“朕將親自率領天下臣民進行農耕,供應宗廟祭祀的糧食,皇后也將親自採桑養蠶,供應祭祀的祭服,並制定關於此事的禮儀,形成定製。”

古人講究天人感應,認為各種天象災禍都是給人們的警示,秦朝時主管祭祀祝禱之事的祝官中有秘祝(代司祈祝之官),一旦出現災禍,往往將本該屬於皇帝的責任轉移到了臣子身上。

同年夏,漢文帝便下詔,“朕聽說天之道,禍從怨起、福由德興,百官的過失,都應該由朕一人來負責。現在秘祝官員將過失責任推給臣下,是彰顯了朕的失德,朕很不贊成。應予廢除!”於是廢除了秘祝官員。

同年五月,齊國太倉令淳于意犯了罪,被拘押在長安詔獄之中,依律應當處以肉刑。淳于意的小女兒緹縈向漢文帝上書說,“我父親做官時,齊國人都稱讚他廉潔公平;現在他犯了罪,按律應當判處肉刑。我悲傷的是,死人不能復生,受刑傷殘者不能恢復,即使日後想要改過自新,也沒有辦法了。我願意沒入官婢,替父贖罪,讓他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早在夏朝進入階級社會之後,為了統御臣民,便已經開始出現了刑罰,《漢書·刑法志》中便有“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意思是從大禹時期開始,由於統治者自認無法再透過自己的德行來維護統治,便制定了肉刑來鞏固統治。

先秦時期,為了達到警示的目的,其刑罰大多較為殘忍,當時主要有“墨、劓、剕、宮、大辟”五種刑罰方式,合稱“五刑”。其中,除了大辟是直接剝奪生命的刑罰之外,其餘四種皆是針對犯罪者身體進行殘害的“肉刑”。

墨刑,也稱黥刑,就是在罪犯的臉或身體其他部位刺刻符號或字跡,然後塗上墨或別的顏料,使所刺刻成為永久性的記號。西周時主要被罰去充作守門人,春秋戰國時則主要被用作修護城牆的苦役工。

劓刑,也就是割掉罪犯的鼻子,是比墨刑更重一級的刑罰,受過劓刑者通常會被派去守關。秦惠文王年輕時犯法,商鞅便以太子作為君嗣,不可施刑,而對太子首傅公子虔施以劓刑,對太子右傅公孫賈施以墨刑。

剕刑,夏朝時稱臏刑,周朝稱刖刑,秦朝稱斬趾,就是砍掉罪犯的左腳、右腳或者雙腳,也有說法稱是削掉臏骨使其不能站立。戰國時期著名軍事家孫臏,正是因為遭受該刑,而將名字從“孫賓”改為“孫臏”;春秋時發現和氏璧的卞和也曾被施以剕刑。

宮刑,亦稱腐刑、蠶室刑、陰刑,始於夏代苗族的蒼刑,簡單來說就是“男子割勢、婦人幽閉”。最早被用於懲罰淫罪,後也用於謀反等重罪,並擴大至連坐的犯人子女。

大辟,乃是隋朝以前對死刑的統稱,其執行方式多有不同,先秦時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斬、焚、踣、罄、轘、辜等,戰國及秦朝有鑿顛、鑊烹、抽脅、車裂、囊撲、梟首、腰斬、棄市等。

如上所述,正因這些刑罰主要針對的是犯人的身體,而先秦以來卿大夫作為輔佐國君的主要大臣,要經常前去朝見諸侯王或天子,如果受了肉刑再去朝見,本身就是一種違背禮儀的做法,即受刑之人不能隨侍國君身側,而如果不去朝見,顯然同樣於禮不合,因此便有了“刑不上大夫”的說法。

當然,也不是說先秦時期即使卿大夫犯了罪不用受到懲處,只是如果罪行在“五刑”以下,不必讓有司官員捆綁揪拽將其捉拿,而應該主動前往宮闕請罪,而如果罪行在“五刑”以上,也不必遭受帶有侮辱性的肉刑,而應該向國君所在方向跪拜之後自盡。

秦朝之所以會被稱為“暴秦”,很大程度上源於秦二世在位期間,採取“輕罪重罰”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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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公元前206年至公元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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