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節(第4/4 頁)
母的兄妹——至於年齡差距以及輩分的問題,呵呵,那就不要管了——昌平君對她一直多有照顧,但是秦王在後宮問題上一向任性,王子王女作為王室血脈當然不成問題,但是他們的生母嘛,膩味了以後十年如一日地當隱形人也是有可能的。
異人的生母夏姬,如今養尊處優的夏太后,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總而言之,只看現今的狀況,秦國乃至全天下,都一副歲月安穩,莫不靜好的模樣。
對這個狀況最不滿意的,是咸陽質子居所裡的燕太子丹。
作者有話要說: 其實秦法並不殘暴,始皇也不殘暴,一切不過只是儒家抹黑式的謾罵而已。秦二世而亡並不是因為秦法殘暴,如果秦法殘暴那麼為何商鞅變法後自秦孝公至秦始皇秦國為什麼沒有滅亡反而一統天下?秦二世而亡的首要原因其實是秦二世背叛了法家治國的理念,而不像賈誼所說那樣是因為貫徹法家治國理念。由於胡亥繼位本身就是一場陰謀的產物,為了剪除異己,他聽從趙高“嚴法而刻刑“的建議,將法家漸推向了嚴刑峻法的反面。在此意義上,陸賈在《新語·道基第一》中說“秦二世尚刑以亡”是對的。
公元前217年,秦吏喜入葬雲夢睡虎地(今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隨葬品有竹簡、毛筆、漆器、竹木器、陶器、銅器等。1975年,喜墓被髮掘,隨葬的大量法律文書竹簡是我國現存時代最早的成文法典,它向世人雄辯地證明:秦法不是暴法。日本學者堀毅這樣評價說:“秦律事實上並不象《史記》及《漢書》等史書所說的那樣嚴酷,而且在罪行法定方面的完備程度堪與唐律相媲美。”(堀毅,《秦漢賊律考》,《秦漢法制史論考》,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336頁)
秦法並不是嚴苛的法令,要是下面這些算是嚴刑峻法的話,那基本上就什麼叫福利了2333:
一、行什伍之法,建立社會基層組織。十家編為一組,互相勉勵生產和監督行動,一家犯法,其他九家有檢舉的義務,不檢舉者腰斬。而檢舉本組以外的其他犯罪,跟殺敵的功勳一樣,重賞;藏匿犯人,跟藏匿敵人一樣,重罰。
二、一家有兩個成年男子,強迫分居;不分居者,加倍賦稅。
三、獎耕戰。對敵作戰是第一等功勳,受第一等賞賜。人民耕田織布特別好的,積存糧食特別多的,免除他的賦稅和勞役。
四、人際爭執,必須訴諸法庭裁判,不準私人決鬥。私人決鬥的人,不論有理無理,一律處罰。
五、強迫每一個國民都要有正當職業,遊手好閒的人,包括世襲貴族和富商子弟,如果不能從事正當職業,一律當作奴隸,送到邊疆墾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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