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章 桑弘羊(第3/4 頁)
農部丞,負責全國各地的轉輸事務。
均輸法的推行,不僅使朝廷不費分文便得到了各地的土特產品,還可透過這些物品的轉運販賣獲得鉅額的利潤。此外,桑弘羊還敏銳的察覺到,朝廷可以進一步運用均輸制度,來平抑各地物價。
為此,桑弘羊又制定平準法,並於京師設立隸屬於大農的“平準”衙門,由平準令負責掌管,以各地均輸的物品和工官生產的車船、器具為後盾,平抑各地物價。一旦某地區某種物品價格上漲嚴重,便及時向該地區有針對性的以平價進行傾銷,促使物價下降;反之,如果某種商品價格過低,朝廷則大量買進,促使物價回升。此舉有效防止了商人藉機謀取暴利,維護了百姓的切身利益。
例如當時關中地區爆發旱災,朝廷急需調撥糧食賑災,於是大農諸官紛紛向京城轉運糧食,一時間山東運往關中的漕運由漢初的數十萬石竟猛增到六百萬石,不僅使得朝廷有效賑濟了災民,而且還有效防止了商人藉機抬高糧價。
均輸法推行僅一年,便取得了驚人的效果,不僅太倉和甘泉倉這兩個著名的國家糧庫都裝滿了糧食,就連邊郡糧庫也都多有餘糧,而朝廷透過均輸所直接獲得的贏餘也有五百萬匹帛。
同年,桑弘羊又奏請漢武帝批准,大力推行納粟拜爵、補官和贖罪措施。所謂“納粟拜爵”,便是允許百姓透過繳納錢糧來獲取爵位的制度。
秦漢時期的納粟拜爵,最早始於商鞅變法,不過最初也只是允許百姓透過繳納錢糧來免除徭役,直到西漢建立以後,才有增加了贖罪的內容,即透過繳納錢糧來減輕或免除刑罰。
漢武帝時,為了解決因連年戰爭帶來的財政危機,還曾採取過“募民買復”、“入羊為郎”等措施,開始透過賣官鬻爵的方式收斂錢財。不過,漢武帝早期還比較收斂,普通百姓通常只允許購買爵位,只有官員才可以補官,而桑弘羊代理大農令之後,則進一步擴大了納粟補官的範圍,不再限於官吏,普通百姓也允許買官。
雖然桑弘羊的這些措施,也都存在著一定的弊端,例如鹽鐵官營的強買強賣,生產無用工具問題;又如均輸法中買賣貨物時故意刁難百姓,藉機謀利問題;再如平準法中存在的官商勾結、囤積居奇問題等等。但不可否認的是,桑弘羊的這些措施,使得朝廷的財政狀況大為好轉。
正是因為有強大的財政支撐,漢武帝才得以從元鼎五年(前112年)開始頻繁出巡各地,而在巡視過程中的出手更是極為闊綽,先後賞賜地方的絲織品多達一百多萬匹,金錢更是數以億計,這與元狩年間因為財政窘迫,不得不向豪強富商借取錢糧賑濟災民的形勢,形成了鮮明對比。
也正是憑藉著出色的理財能力,桑弘羊於天漢元年(前100)被漢武帝正式任命為大司農(漢武帝於太初元年改大農令為大司農)。此後,桑弘羊又推行酒類專賣措施,使得朝廷獨佔釀酒和銷售的利潤。
同時,桑弘羊還主持了對西漢財政系統的改革,例如前面提到的,設立在各郡的數十個大農部丞,便是他奏請漢武帝后所設,這些大農部丞除了負責本郡的轉輸事務外,還擔負著監督和管理各郡國財政事務,管理各郡國的農業和官營工商業的職責。
在大農令改為大司農後,桑弘羊又在原有大司農中丞屬官之外,增設了太倉、均輸、平準、都內、籍田五令丞和斡官、鐵市兩長丞等屬官,使得各官員職責更為明確,各自負責一個領域,並將原屬於郡國的諸倉(主管倉庫)、農監(主管農桑)、都水(主管水利)等六十五官長丞,全部納入了大司農管轄。透過一系列改革,桑弘羊構建了從中央朝廷到地方的財政系統,加強了朝廷對地方財政的掌控。
也正是從漢武帝中期開始,桑弘羊長期執掌西漢朝廷財政大權數十載,一直到漢昭帝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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